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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提前实施机动车排放国IV标准不达标新车9月后不予登记 |
| 来源:中山律师网 2010-7-26 编辑:admin |
中山网讯 珠江三角洲地区将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V 标准)。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已向我市转发了国家环保部有关复函,省环保厅也已将国IV标准相关实施方案下发,方案指出,9月份后,不符合标准的新车将不予注册登记。 据了解,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国IV标准的车辆范围,指导有关地区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珠三角地区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国IV标准,机动车产品的生产制造、供应等方面基本条件均已具备,当前任务主要是做好执行国IV标准的配套保障工作,推进“粤IV”车用成品油的供应,并确定按照国IV标准注册登记车辆的工作程序,严格新车登记把关。 据测算,仅燃油环保品质提高将可使整个珠江三角洲机动车排放总量减少15%-20%。 由于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仍是执行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期,因此,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 环保部门表示,符合国IV标准控制要求的车辆范围正在制订过程之中,预计很快将出台。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将公布符合国IV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为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新车提供指引。未纳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车辆”将不允许注册登记。 据悉,就目前已经实行国Ⅳ标准的城市来看,通常采用“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方式。新标准实施后对已在使用的车辆没有限制,也没有必要对车辆进行改装。
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 作者:记者李国林 网站编辑:王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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